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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芬太尼类物质管控》白皮书(全文)
来源:新华社 | 作者:新华社 | 发布时间: 2025-03-04 | 211 次浏览 | 分享到:

——完善法律保障。经过大量的文献调研、科学实验、专家论证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制定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等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制定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安部制定发布芬太尼类物质依赖性折算表,明确涉芬太尼类物质犯罪的立案追诉和定罪量刑标准,为有关执法司法工作提供依据和保障。

——保持严打高压。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活动,2019年5月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后,公安部连续3年组织开展打击制贩芬太尼类物质等新型毒品犯罪专项行动;2023年,组织开展芬太尼类物质专项清理行动,会同海关部门加大对重点口岸出口货物、物品的查缉力度,着重查验出口重点国家的货物、物品;会同国家邮政局深入开展寄递物流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压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寄递企业主体责任,建立联动查缉机制,强化情报研判和专案侦查。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后,中国未再查获向境外走私、贩卖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

——加强网上清理。针对不法分子在网络平台发布芬太尼类物质及其前体违规销售信息的情况,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督促互联网化工平台落实用户实名注册、信息发布审核、网上信息巡查、有害信息处置报告等制度,严禁发布可疑化学品的销售信息,发现问题或线索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公安机关组织开展网上涉芬太尼类物质及其前体化学品清理整顿,截至2024年6月,共屏蔽删除违规广告信息14万余条,关闭整改网络平台14个。

四、严格芬太尼类物质前体管控

中国建立了完备的易制毒化学品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形成了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为基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为支撑的法规体系。公安、商务、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海关、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对芬太尼类物质前体增加列管,对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出口活动进行监管。

——科学实施列管。综合考虑社会生产需要和流失风险隐患,及时将可能用于制造芬太尼类物质的化学品纳入易制毒化学品监管范畴。中国已列管4-ANPP、NPP、4-AP、1-boc-4-AP、Norfentanyl等5种芬太尼类物质前体,联合国2024年之前纳入管制的芬太尼类物质前体已经全部完成列管。2024年联合国纳入管制的4-piperidone、1-boc-4-piperidone,正在推进国内列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