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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芬太尼类物质管控》白皮书(全文)
来源:新华社 | 作者:新华社 | 发布时间: 2025-03-04 | 296 次浏览 | 分享到:

——分级分类监管。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4-ANPP和NPP按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企业申请生产、经营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申请运输的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4-AP、1-boc-4-AP、Norfentanyl按照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生产企业须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经营企业须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购买和运输活动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许可。

——严格出口监管。对已列管5种芬太尼类物质前体实施严格的审批许可和国际核查制度。商务部审批出口许可证前,先由公安部通过国际麻醉品管制局出口前通知书(PEN)系统,向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发送核查请求。商务部在收到确认合法性的核查结果后,依法为相关企业办理出口许可证。出口时,海关部门依据企业申报和提供的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上述5种芬太尼类物质前体列管以来,未发现国内企业申请出口记录。

——实现信息化闭环式监管。建成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供企业免费使用,实现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数据“一张网”运行。公安部等11部门出台《关于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信息化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推进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监管制度,实现对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进出口各环节的动态全程监控。同时,注重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实行信用等级管理,促进企业自律。

随着国际社会对《1988公约》相关规定执行程度不断提高,管制的化学品愈发难以获取,境外不法分子不断更新制毒工艺,更多使用非列管化学品制造毒品,特别是利用国家间化学品管制法律差异,通过网络勾连、国际邮包寄递、虚拟货币支付等方式,购买未列管的芬太尼类物质前体化学品,逃避监管打击,成为当前芬太尼类物质治理面临的突出挑战。中国对此高度关注,综合采取监测预警、网络巡查、重点整治、发布通告等一系列强有力举措,努力防止非列管化学品流入境外非法渠道。

五、加快推进科技手段研发应用

中国认真落实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第58/9号决议《促进全世界药物分析实验室的作用并重申此类实验室的分析和结果质量的重要性》,不断提升毒品分析技术能力和应用水平,在检验鉴定、监测预警和危害评估等领域取得了大量创新成果,为芬太尼类物质管控工作提供了有力技术保障。